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镶黄旗人民法院出具首份《信用修复证明书》
  发布时间:2024-07-24 16:06:23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落实《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7月22日,镶黄旗人民法院首次向失信被执行人开具《信用修复证明书》,这既是镶黄旗人民法院探索信用修复机制,对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正向激励的首案,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又一举措。    

2017年赵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王某诉至镶黄旗人民法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待其履行完毕后,被执行人王某因失信记录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受阻,考虑到该被执行人今后还可能会因为失信记录面临其它问题,我院向该被执行人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书》,助其恢复信用,消除不良影响,填补信用缺口,树立起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的鲜明导向,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

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引导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鼓励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不仅有助于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同时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诚信体系建设。《信用修复证明书》更加注重对失信主体的教育和引导,激励其积极改善信用状况,从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良性循环和不断完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主动向人民法院作出承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如实申报财产,具有主动履行意愿和切实可行的履行计划,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付宽限期,暂缓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对已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予以屏蔽或缩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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