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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镶黄旗人民法院失信惩戒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4-07-12 16:37:05 打印 字号: | |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以下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曝光。

案例一:

镶黄旗某石业有限公司与董某某、威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镶黄旗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董某某、威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赔偿镶黄旗某石业有限公司石材损失37000元。因董某某、威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镶黄旗某石业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偿还上述款项,但到约定期限后二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经本院多次催促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镶黄旗法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例二:

孟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镶黄旗人民法院调解,约定张某某、王某某应于2024年5月1日前将尚欠孟某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89376元全部偿还完毕。因张某某、王某某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孟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镶黄旗法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