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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诚信原则、引领民商环境新风尚
  发布时间:2024-03-15 15:30:55 打印 字号: | |

   原告镶黄旗某能源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石油勘探、开采的企业。2020年其与被告柳某就合作开发事宜签订为期三年的合同。同时双方另书面约定,将公司账户确定为共管账户,明确规定将销售原油资金款项汇入共管账户,从中支出的各项费用需双方共同确认。按照合同的约定,原告如约将油田和四口有出油能力的油井及附属设施以及石油区块存放的原油40吨全部交付给被告管理并经营。被告柳某接管油田后,将出售的油款并未汇入共管账户,而是擅自汇入其子及其个人的账户中,原告为此于2021年4月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而未果。后原告得知被告系多次被其他两家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限制高消费人员。2022年9月原告以被告柳某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为由再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作开采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为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请,遂判决撤销了原被告双方的《合作开采协议》,现该判决已生效。

诚信即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千百年传承下来的道德传统,是人们应该自然遵循的一种行为规范。诚实守信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它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之一。这一原则强调了人们在生产生活以及商业活动中,应该彼此真诚相待,恪守信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诚信是法治的道德基础。诚信维系着法律的良性运转,是有序、有效和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因此,人们在订立合同等民商事活动中,要认真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态度,不欺骗、不误导,不隐瞒真实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信任和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避免产生纠纷与诉讼,以推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适用并宣传诚实信用原则相关法律法规,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通过对守信当事人给予肯定和鼓励,对失信当事人予以惩戒,使当事人能够对这一原则心存敬畏,从而引导人们在未来的各项活动中更好地规范行为、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进而达到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经济的良好运行的法治效果。为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奠定坚实的道德基础。

                          

           案例编写人:    镶黄旗人民法院 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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