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镶黄旗人民法院
加强巡回审判 方便群众诉讼
  发布时间:2015-12-03 11:19:20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提高我院的诉讼服务质量,将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真正落到实处,镶黄旗人民法院着力加强了巡回审判工作。

  一是规范了巡回法庭的各项制度与相关配置。为了更好的服务群众,我院在苏木、镇设立了三个巡回办案点,聘用了25名诉讼联系人,并完善了相关制度,规范了诉讼程序,建立了巡回诉讼的相关台账,今年从上级法院接回了巡回办案流动车,形成了以车载流动法庭为线、巡回办案点为点、巡回审判法庭为面,“点线面”相结合的全覆盖司法服务网络。

  二是加强巡回办案,做好法制宣传工作。2013年以来我院民事庭针对一些牧区的案件及时进行巡回就地办案,同时也指导法庭对一些案件及时巡回审理,比如,2013年民事庭审理的于某兄弟姐妹之间分割草场经营权的案件,民事庭就地巡回审理,最终圆满调解结案。2014年巴音塔拉镇莫日格其嘎查村民集体阻拦承包人耕种承包地一案,我院考虑到情况紧急,在当事人诉来法院时,及时由分管院长带队前往莫日格其嘎查协调解决,经过协调村民们停止了不当行为,同时及时立案及时由办案法官就地调查并审理结案。从牧区案件的特点出发,牧区案件多涉及亲属、邻里之间的纠纷,因此也更适合就地审理就地调解,从巡回法庭的结案方式上看,也是多数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多,同时就地审理也是一个很好的法制宣传机会。我院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工作,尤其是针对近年来草牧场合同案件增多的趋势,有很多合同在签订时不规范,导致一些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的保障,甚至败诉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避免这些不必要纠纷的发生,要切实做好这方面的宣传工作。

  三是加强与基层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促进双方的联动工作机制。基层司法调解组织人员,因为其常在基层工作的缘故,对农牧区村与村、户与户、每个家庭成员之间基本情况的了解是比较深入的,而且当纠纷发生时,往往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会最先向他们反映情况,因此加强与基层司法调解组织的联动工作,对促进我们双方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2012年民诉法修改后,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条款,基层司法调解组织对于一些简单的涉及民间借贷、赔偿等具有给付内容的案件,可以对双方当事人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让双方当事人来法院对达成的协议申请确认,这样在日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一些复杂的,基层司法调解组织一时不能调解的案件,比如涉及婚姻、分家析产、继承等案件,如不及时登记财产固定证据或保全财产的,将会给任何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解决,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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