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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4-11-13 10:20:43 打印 字号: | |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意识形态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作为经济生活的上层建筑、人们的行为准则,也要与时俱进。近年来,我们的立法部门相继出台或修订了大量的律法、法规,对执法机关审理各类案件有了强有力的依据,但由于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难免使有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有些滞后,这就显示了法律法规的空白和不完善。以下就近年来我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简单汇报如下:

  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赔偿标准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商业化和市场化的走向违背了医疗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我国出现了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医疗费用上涨过快、医患关系紧张等各类问题,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正确认识医疗损害责任和构成要件、改善之前我国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意义重大。虽然这部法律对有关医疗损害案件的法律适用、赔偿范围与标准以及举证责任等有了比较统一的规定,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的相关医疗纠纷案件必须依据该法的内容,而且由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尚未被废除,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法律适用上的矛盾,患者要求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标准给予赔偿,而医疗机构则主张医疗纠纷就应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标准计算,而二者之间的差距又比较大,我们知道《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计算标准是很低的,这主要是当时考虑到医疗机构的特殊性、风险性等综合因素而制定的一个既保护患者的权益又保护医疗机构不致于背负沉重的赔偿压力而制定的法规,虽然在2002年制定该办法时确实解决了一部分亟待解决的问题,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法治的不断完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已不适应甚至成了解决此类纠纷的绊脚石,因此希望立法部门能尽早出台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新的处理办法,使我们今后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有一个明确的执行标准。

  二、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是一裁二审制。这种处理方式存在着很多的弊端和冲突,最为明显的是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劳动仲裁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诸多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问题。立法的不明确促成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职权的不确定,无形中损害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形象。

  比如在工伤损害赔偿案件中,劳动者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鉴定,之后对于伤情进行劳动能力或工伤伤残等鉴定,如对鉴定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单位申请重新鉴定,之后再由劳动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裁决,如有哪一方对该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这一系列程序的繁杂姑且不论,我们仅就其中伤残等级鉴定的问题谈谈存在的和面临的困惑。我院曾在2012年受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原告钟某因不服劳动部门的仲裁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其因工伤而应得的医疗费、经济补偿费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某某公司提出原告钟某的受伤行为不是发生在他分配的工作岗位,而是在不属于他工作的岗位上,是擅自的行为的结果。同时,对钟某的伤残等级的鉴定也提出了质疑。对于这种情形,法院能不能审查劳动部门进行的一系列认定和鉴定的结果,如果该认定或伤残鉴定有问题,法院该依据什么程序审理,因为工伤认定是劳动人力资源部门的事情法院没有权利作出认定,而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该认定作为一种证据出现的,既然是证据对方当事人就有权质证,那么该证据有瑕疵时如何处理,同样对劳动能力的鉴定及伤残等级的鉴定,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服,能否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对于这些都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在审理实践中比较棘手。

  另外在劳动争议纠纷中,针对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范围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如果我们不能准确理解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就有可能导致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会采用错误的程序,在审理案件中使审判人员无所适从。

  三、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第三者责任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金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应当予以明确。

  我们在审理这类案件中,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中的三个赔偿项目分别是:(一)医疗费(二)死亡伤残赔偿金(三)物损。从目前审判实践中是这样划分的:(一)医疗费中包括住院费、门诊的诊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二)死亡伤残赔偿金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必要的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赔偿、护理费、康复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但有些保险公司对第二项死亡、伤残赔偿金一项只认为是侠义的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使得此类案件在实践中由审判人员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判决,而导致一样的事故不一样的结果时有发生,也使一些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也给裁判文书的统一性造成了影响。

       

           

                              镶黄旗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日
来源: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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