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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相互协调配合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4-11-13 09:55:46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发展,物质文明的不断提高,车辆也越来越多地走进百姓人家,与此同时与车辆相关的案件也在不断增长。根据近几年我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案件中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下面谈谈一些认识。

  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必要设立专门账户。法院开设的执行款专用账户,是对执行款的专项管理、专款专付,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履行大多通过法院账户转给对方,有的还有分期给付,对于这些款项的管理应当是财务,不设计执行人员,这就使执行款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管理混乱。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有时是自然人和保险公司不等的几个给付方,这样就使汇入执行账户的款项多,时间不统一,难免会给执行工作带来麻烦,所以建议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专门账户。

  基于我们法院的现状,经费短缺,技术水平不是很到位,人力资源又缺乏,各项必备的设施还不完善,比如科技法庭、少年法庭、裁判文书上网等。运用现有的人力财力再设立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专门法庭是不太现实。就我院2009年到2013年受理的民事案件数据来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比例如下:

年度  民事案件  交通事故案件  比例

2009  177      3       1.7%

2010  164      4       2.4%

2011  215      9       4.2%

2012  243      13      5.4%

2013  277      11       4%

  由此得出,即使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数量在增加,但总数量在民事案件的比例最多占5.4%,我院的民事案件办案人员可以应付,新设立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专门法庭没有太大意义。

  就调查得知,大多数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不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闯红灯等现象屡见不鲜,交警等相关部门管理不到位,各个路段上监控设备不健全,遇到事故公安部门有时不能作出责任认定,不能查明事实。公安交警部门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最先介入的机关,但在实践中,公安交警部门对案件证据提取不及时、不全面,从而对一些案件无法作出准确的认定,当法院运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对案件作出事实认定时,当事人就抱住公安交警部门没有作出责任认定,法院为何作此认定而导致不服判缠诉的案件也不少。此外,从近年来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分析,有很多一部分肇事车辆没有任何保险,虽然交强险已实施多年,但仍有一些黑车没有任何保险,而往往这些车辆的车主经济条件低下,一旦出事没有任何的赔偿能力,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障,也给社会增加了负担。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后往往陷入执行难的问题,因此为防止类似的事情发生,各部门共同努力,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促使每辆车都能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从根本上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才是最有效的。

           

                              镶黄旗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来源: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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