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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指南
作者:苏立德  发布时间:2014-10-16 10:54:11 打印 字号: | |
  一、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提起诉讼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原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四、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六、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二)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以下情况可以补充证据:1、被告在作出行为时已收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七、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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