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南 > 诉讼须知
起诉须知
作者:苏立德  发布时间:2014-10-16 10:45:59 打印 字号: | |
  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本院受理民事、经济、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诉前保全的范围。

  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当事人递交诉状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当事人系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如商事合同文本及其附件,与本案有关的票据、信函、违约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等。上述材料须按要求提供副本。

  四、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起诉的特别规定:

  (一)原告系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的提交的起诉材料系外文的必须附中文译本,并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二)原告系外国企业或个人的,起诉状中必须详细写明被告法定住所及联络地址,在国内有办事机构的应写明办事机构的住所及负责人、联络方式;

  (三)涉港、澳、台案件参照上述规定。

  五、当事人不能亲自来法院递交起诉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起诉手续的,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人签发的委托书。

  六、原、被告一方当事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注明法定代理人(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的自然情况。

  七、提交的起诉材料应统一使用规范用纸(A4),需要粘贴的应按本院同意要求进行,递交法院的正本必须用钢笔、毛笔书写或铅印(一律不得涂改),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的同时,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及证据材料。所提交的诉状正、副本加盖的公章不得复印。

  八、执行案件立案的特殊规定:

  (一)申请执行书一式两份;

  (二)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委托手续。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