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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须知
作者:苏立德  发布时间:2014-10-16 10:21:08 打印 字号: | |
  一、执行的风险

  对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等履行内容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利。权利人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予受理的风险;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履行能力不足或下落不明,将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相关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及时提供又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则申请人的权利将难以实现;参与分配案件中的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优先受偿外,一般按各案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应充分认识到此类执行案多个申请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风险。

特别提示:

  诉讼是一项专业性、程序性较强的活动,进行诉讼活动,必须投入相应的精力和物力,因此,对诉讼活动应该认真思考,理智选择,在诉讼之外,当事人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等救济途径解决纠纷。而防范风险的根本在于提高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规范的交易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各类纠纷的产生。

二、执行案件立案指南

(一)本院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本院一审的民事判决、裁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外地法院委托且经上级法院同意指定本院执行的;

6、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

1、必须有执行依据,即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执行的期间

1、民事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行政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自然人)的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期限为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间届满之日起180日内,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别提示:执行案件的申请期间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详细住所,财产状况、经营状况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详细联系方式,并亲笔签名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可提供复印件);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证明文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授权委托书。如申请人不能来本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并注明授权项目。受委托人需持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

6、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五)办理执行申请的步骤

1、申请执行人应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将上述材料交立案庭审查,并领取和填写《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本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后交立案庭立案。

2、立案庭经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移交执行局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须知道哪些事项

(一)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经人民法院通知应按时到场。如需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

(二)案件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并填写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表。

(三)如案件在审理期间曾经人民法院诉讼保全,申请执行人应向执行人员提供有关财产保全的情况。

(四)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要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须确定财产标的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并可供执行,并未超出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范围。

(五)案件执行期间,如发现人民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申请执行人须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六)如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且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可提供确定有效的担保,并可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应对此予以赔偿。

(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必须合法有效。双方应采书面形式订立和解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提交人民法院附卷。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要求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八)案件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案件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将视情况对案件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有关暂缓、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但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四、被申请执行人须知道哪些事项

(一)被执行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令(或执行通知书)后按其指定的履行期限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执行中,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按指定时间到庭。如经两次合法传唤,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将对其进行拘传。

(三)被执行人收到执行令(或执行通知书)之后,不得擅自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如有必要,亦可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证据材料隐匿地进行搜查。

(五)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搜查等措施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不得有妨害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六)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及证据材料,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八)如被执行人在执行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应严格按照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如未按协议履行,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

(九)被执行人因不服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申诉,或该案按审判监督程序已经提审或再审的,被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告知情况,但在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书之前不得藉此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或对抗法院执行。

五、具备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对执行案件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六、人民法院可以对哪些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提供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重新立案执行。重新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依法终结该次执行。

七、属于特困群体的申请执行人可否得到执行救助

  镶黄旗法院建立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机制,因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穷尽执行线索,穷尽执行程序后,属于特困群体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执行救助金,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救助标准和审批程序办理,帮助特困申请人解决基本生产、生活困难。给予执行救助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执行的款项,在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后纳入执行救助基金循环使用。
来源: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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